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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39号

imtoken钱包最新版下载 2023-03-11 05:19:42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令[2005]1号),特此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发行,募集资金支持绿色产业,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的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见《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最近一年盈利(不含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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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拥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信贷、风控、营销等制度体系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型、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拟投资绿色产业项目的计划。绿色金融债券和管理系统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文件规定的权限的书面同意;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五)募集资金投资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书;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由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本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的决定(复印件);

(三)签订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

(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持续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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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发行人可以选择通过招标发行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拟以簿记方式发行的,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增加簿记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簿记定价、具体配发原则和方式、防范措施等。经营风险和利益转移不当等。

八、发行人可以在限额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其中,已发行金融债券且后续监督管理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可在限额内申请分期发行。

九、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期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在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和信用评级和市场流动性良好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发行人应开立专项账户或设立专项账簿,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收支和回收管理,确保资金专户用于绿色产业。债券的久期。项目。

10一、发行人应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今年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并报告本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一年给中国人,每年4月30日之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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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每年向市场披露独立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的实施情况。绿色产业项目及其对环境效益的影响 持续跟踪评估。

10三、发行人可与主承销商或其他具有做市商资格的机构约定绿色金融债券做市安排。

10四、绿色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10 五、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担保物(质押)范围。

十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

10 七、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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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八、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执行本公告。

非金融企业为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10 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公告。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2、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doc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5 日